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
《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修訂版)》的通知
交規劃發〔202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
現將《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6年1月5日
交通運輸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精神,按照《交通運輸部等十三部門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大規模設備更新行動方案>的通知》(交規劃發〔2024〕62號)要求,更好實施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推動新一輪老舊營運船舶更新換代和船舶運力結構調整,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自2024年8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稱“細則實施期間”),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給予資金補貼。具體補貼實施工作安排以當年通知為準。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營運船舶,是指在國內沿?;騼群右婪◤氖聡鴥冗\輸的船舶。
第四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研究制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補貼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工作機制,加強工作統籌協調。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條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補貼資金:
(一)從事國內沿海和內河運輸的老舊營運船舶,其中沿海貨運船舶船齡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內河貨運船舶船齡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齡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明書》簽發之日的年限(據實計算,不取整);
(二)船舶為機動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營運證書或證明材料;
(三)船舶所有權清晰,船舶所有人擁有船舶完整的處置權;申請拆解的船舶設有抵押權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應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申請拆解的船舶為融資租賃船舶或光船租賃船舶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應與承租人解除合同并注銷相應登記;
(四)細則實施期間拆解完畢,并辦理完成船舶所有權注銷手續。
第六條 新建燃油動力(含生物柴油動力)船舶符合以下條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補貼資金:
(一)應當有符合第五條要求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應當與對應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二)新建船舶應當為沿?;騼群舆\輸船舶,申請人具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或經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從事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運輸。新建船舶應當符合運輸市場準入的有關政策,新建內河船舶還應符合標準化船型技術標準;
(三)在細則實施期間,船舶安放龍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安放龍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為準),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營運證書或者證明材料;
(四)新建船舶的總噸大于對應的拆解船舶總噸時,領取的補貼金額按照對應的拆解船舶的總噸計算。根據自愿原則,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將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總噸分別合并后對應計算,也可將拆解和新建船舶的總噸單船對應計算。
第七條 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條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請補貼資金:
(一)新建船舶應當為沿?;騼群舆\輸船舶,申請人具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或經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從事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運輸。新建船舶應當符合運輸市場準入的有關政策,新建內河船舶還應符合標準化船型技術標準;
(二)在細則實施期間,船舶安放龍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安放龍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為準),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營運證書或者證明材料;
(三)船舶主推進動力應當為液化天然氣單一燃料、甲醇單一燃料、氫燃料動力、氨燃料動力、純電池動力(不含鉛酸電池動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和燃油雙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雙燃料。
第八條 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按船舶類型、船齡和新建船舶動力類型等,實施差別化補貼標準,根據航運市場情況,對補貼標準實施動態調整。補貼標準和補貼計算方法見附件1。
新建雙燃料沿海船舶補貼標準按燃油動力船補貼標準執行。新建內河船舶補貼金額單船不超過4000萬元。
第九條 已經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領域或國家其他部門相關資金支持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不得多頭申報。對于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或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單位項目不得申報。享受補貼的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建成后10年內不得改變船舶動力形式或實施降低燃油替代率的船舶動力系統改造。
第三章 補貼申報、審核
第十條 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補貼資金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細則實施期間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2);申請新建船舶補貼資金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細則實施期間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沿海船舶經營人注冊地在北京等,與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向沿海船舶經營人注冊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下同。
第十一條 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應當向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補貼資金的,應當在船舶拆解前,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并提供《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共有人授權委托書》《申請拆解船舶相關情況承諾書》。拆解完工后,補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附件3)和《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明書》。
(二)申請新建燃油動力船舶補貼資金的,應當在計劃建造完工年度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并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船舶所有權共有人授權委托書》和對應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
(三)申請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補貼資金的,應當在計劃建造完工年度填報《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并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屬于經營性的鄉、鎮客運渡船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船舶所有權共有人授權委托書》。
申請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補貼資金的,《船舶檢驗證書》應當由中國船級社執行建造檢驗后簽發;本細則發布之日前由地方船舶檢驗機構執行建造檢驗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管。各級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技術規范要求,確認滿足技術規范要求方可簽發《船舶檢驗證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及海事、船檢等部門,于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申請人反饋是否同意申請補貼的初步審核意見,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單位應當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要求補正有關信息。
申請老舊營運船舶報廢補貼資金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填寫預計拆解完工時間,不得早于當年當批次項目申報時間下一月最后一日,且不得晚于當年12月31日;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計拆解完工時間對應的船齡系數核算補貼資金。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清單后下一月最后一日至國家下達項目清單后30天內(含)船齡系數降檔的,在項目清單下達后60天內(含)且當年度完成拆解并注銷所有權證書,可按照降檔前的船齡系數發放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同意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清單,在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下達項目清單后,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后履行拆船現場監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現場監管程序,申請人自行拆解老舊營運船舶的,不予補貼。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現場實施監督,查驗并核銷相關證書,對實船進行驗證,拍攝視頻和照片。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進行現場驗收,共同編制《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
船舶拆解完工的認定標準是船舶主體結構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復、船舶主機和發電機組已脫離船舶主體。
第四章 補貼資金管理和發放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的資金申請情況,編制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附項目清單),按要求報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審核本地區上報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及項目清單,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將正式申請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在申請文件中注明已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同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超長期特別國債”模塊統一填報推送(按項目類型選擇交通方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省打捆申報,明確“捆”中各具體項目的項目單位、建設內容等具體信息,以及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交通運輸部牽頭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申請文件及項目清單進行初步審核,重點審核船舶類型、總噸、補貼金額等信息,將結果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進行篩選審核后,正式向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清單,并抄送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審計署,同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推送有關信息。財政部根據項目清單撥付國債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撥付流程應符合“兩新”項目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 拆解船舶納入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清單,船舶拆解完工后向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證明書》。
新建船舶納入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清單,建造完工后向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所有權共有人授權委托書》。新建燃油動力船還應提供對應拆解船舶的《拆解完工報告書》。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審核后,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撥付的國家補貼資金不得超過國家核定的金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資金補貼工作開展指導督導檢查,實施監督管理,復核各省上報的項目清單。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項目審核和組織實施的第一責任主體,核實項目相關證書是否齊備、有效以及是否滿足資金撥付條件。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匯總各市上報的項目清單,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實施。
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按照本細則要求開展項目審核,重點審核項目真實性、資料完整性、項目合規性、補貼金額準確性等,負責會同海事部門實施拆船現場監管。
第十九條 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補貼范圍和標準對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進行審核,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核查報廢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權登記證書信息,船檢機構負責核查船舶檢驗信息。
第二十條 船舶建造、拆解企業應當在合適點位安裝網絡視頻監控設備,對納入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清單的船舶建造、拆解進行全過程視頻監控。船舶拆解過程關鍵時間節點的視頻監控數據應當在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密切跟蹤補貼資金的安排和實施效果,定期組織開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對補貼資金200萬元及以上的補貼項目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直屬海事機構應當加強新建船舶檢驗質量監督。新建船舶不符合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要求的,不得安排新建船舶補貼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行為的企業、個人等,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將相關失信情況計入主體信用記錄,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對相關責任人或單位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申請人偽造虛假報廢船舶信息,船舶報廢要求落實不到位的,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取消該申請人申請資格,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船舶建造、拆解企業協助企業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或未按本細則第二十條要求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船舶建造或拆解過程進行視頻監控的,禁止參與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項目。
(三)對協助企業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對申報材料把關不嚴,未及時發現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取消該地區申請資格。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第九條對新建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進行改建的,船舶檢驗機構不得受理檢驗申請。私自改建的,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據本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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